消費者在微信朋友圈交易將不受房屋二胎新《消法》保護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
  B10版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將於明年3月15日起實施。新《消法》對消費者維權帶來哪些便情趣用品利?19日,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萍在長春市工商局機場分局的第一次新《消法》培訓中進行瞭解讀,對於目前盛行的微信買賣來說,屬於個人對個人的交易,而《消法》保護的是經營者與個人之間的交易,因此消費者在微信中的交易不受《消法》保護。
  微澎湖民宿信朋友圈交易不受新《消法》保護
    新《消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咖啡機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案例設計裝潢:消費者張女士通過微信朋友圈,購買了代購的韓國品牌包,花費750元,5天后,郵寄回來的包讓張女士很不滿意,當時對方承諾的是純羊皮包,但經張女士鑒定,該包並非羊皮而是仿製,要求退貨遭到拒絕。對此,該消費者投訴到消協。
    解讀:鐘萍表示,韓女士的投訴消協無法受理,因為就微信交易來說,屬於個人對個人的買賣,而新《消法》保護的是經營者與個人之間的交易,因此消費者在微信中的交易不受新《消法》保護,更不存在享受新《消法》中的7天“後悔權”。
    此次修改的《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後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後悔權僅適用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
    另外,後悔權的期限是七日內,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另外,如果消費者與網絡經營者在購買時達成一致的約定,如:特價商品不退不換,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等。經營者在與購買者的聊天記錄中達成此約定,那麼,消費者將不享受7天“後悔權”。
    同時,對於網購汽車來說,由於目前已經針對汽車出台了相應的“三包”規定,因此買汽車不享受7天“後悔權”。
  電視等耐用商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條第3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該規則僅適用於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於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後,不再適用。
    案例:消費者家中使用燃氣熱水器3天,熱水器發水把樓下淹了,樓下住戶要求賠償5萬元。同時,由於發水,造成了物業部門裝置的閥門損壞,物業要求消費者賠償1萬元。而消費者熱水器發生漏水的原因是由於本身質量問題造成,於是投訴到消協。消協工作人員調查瞭解到,廠家工作人員表示該燃氣熱水器在安裝時已告知消費者應購買防凍閥,因為在零下15攝氏度時,該熱水器閥門就容易出現爆裂的問題,而消費者也擅自改動了裝置位置,因此不同意承擔相應賠償。
    解讀:鐘萍表示,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化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修改後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熱水器有無質量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到底是否規定了裝置位置及是否告知消費者購買防凍閥,應由商家出具相應的證據。
  網購遭欺詐 平臺要擔責
    新《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案例:李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家玉器店購買了一款價值2000多元的和田玉。收到貨後,她發現買的並非正品。於是便聯繫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繫上。她便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後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目前他們做的只能是將這家網店關閉,對李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其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鐘萍表示,此次修改後的《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後的《消法》,李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 胡晶
  (原標題:消費者在微信朋友圈交易將不受新《消法》保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i63riiwi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