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長沙12月1日訊(滾動新聞記者 劉志傑 通訊員 付權)婚姻存續,夫妻分居,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他人借款6萬元,這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11月29日,記者從邵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獲悉了這樣一起借貸糾紛案。
  2009年,張琳和馬強(均為化名)相識並結婚。2011年5月,兩人吵架後開始分居,馬強離開了張琳,在此後的兩年多時間里,雙方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但期間他們互無聯繫。
  2013年8月,馬強一月內先後兩次向單位同事周某借款6萬元,限期兩個月還清。在第二次借款後,馬強不知為何下落不明。周某索債無果,2013年底,她以馬強和張琳並未離婚為由,向隆回縣法院起訴,要求馬強和張琳共同償還6萬元借款。隆回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援律師範利民擔任張琳的代理人。
  周某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6萬塊錢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馬強和張琳共同償還。而範利民律師則向法院遞交了各種證據,證明夫妻分居期間,雙方並無聯繫,且男方也未支付過生活費、撫養費給小孩。
  隆回縣法院最終認定馬強的借款,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且馬強與張琳對債務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張琳也未分享該債務帶來的利益,該債務屬被告馬強的個人債務。法院判決由馬強借款,駁回周某要求張琳償還的訴訟請求。記者劉志傑通訊員付權
  妻子一不知道,二沒享受利益
  湖南鎏芳律師事務所主任範利民律師介紹,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範利民看來,是否為共同債務,判斷標準有兩點:一是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享,都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二是儘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後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當視為共同債務。
  上述案例中,馬強向同事借款時,已與妻子分居,借款沒有征求妻子的意見,雙方不存在舉債合意,且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妻子沒有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所以妻子不需要承擔這筆債務。  (原標題:分居後丈夫借錢失聯 妻子要還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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